• 首 页
  • 工作动态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互动交流
    • 咨询投诉
    • 调查征集
    • 市民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综合动态 >> 通知公告
  •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时间:2017-10-27  阅读次数:228  字体:[ 小 中 大 ]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直管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16〕4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按本次重新公布后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认真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凡未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一律废止。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卫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附件.docx

     

     

     


  •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承办单位:津市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6-4213020 邮箱:js.fagaiju@163.com

    技术支持:常德求实网络

    建议您将电脑显示分辨率调整为1024*768及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