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17-00005
津政发〔2017〕30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盘活闲置低效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盘活闲置低效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盘活闲置低效企业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工作进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集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1.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市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应以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日为时间节点进行核算,列清该企业欠税、滞纳金、罚款等明细,由破产管理人依法按程序审核。
2.对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依法免征契税。对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非债权人,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依法减半征收契税。
3.对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的,对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依法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依法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依法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依法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确无资金来源的,所发生的法院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和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可在资产变现后支付,对特别困难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免。
6.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食药工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破产和闲置资产处置协调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免收一切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优惠服务,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下限的30%收取。
二、强化资金激励引导
7.由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重大并购重组、盘活存量低效企业等工作。
8.关于破产企业资产拍卖过程中涉及的税款。在出卖方和买受方依法缴纳到位后,以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金额的80%为基数,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分别对出卖方和买受方进行奖励,用于企业维稳、资产盘活等相关工作,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9.关于闲置低效企业协议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款。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缴纳到位后,以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金额的80%为基数,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分别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奖励,用于企业维稳、资产盘活等相关工作,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10.成立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粮食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三、加大高新区商住楼盘活力度
11.对选择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高新区征拆安置户,其货币化安置补偿比照城北区标准,并可按市政府出台的《津市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津政办函〔2016〕4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户的安置补贴。购房者对享受补贴后的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在办理该套房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或转移、变更登记时,须将补贴款全额退缴。
12.对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如有连续在岗达到和超过5年的企业员工选择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万元/户的购房奖励,仅限50套。
13.对市属国有公司在高新区范围内收购的闲置资产,企业或个人租用其门面从事三产服务业经营的,三年内一律免收租金。
四、创新土地供管方式
14.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进行供应。即对于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按8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待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金额、税收标准等条件后,再申请办理出让或续租手续,未建设的多余用地由出租方无偿收回。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租赁和出让总年限不超过50年。
15.建立企业供地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即在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提供规划条件和预估价报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告内容,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公告,发布公告后30日内完成挂牌出让程序,挂牌成交后2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
16.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项目投产后五年内、年实缴税金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税收标准的,以其超过部分的税收地方留成金额的80%为基数,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对项目进行奖励,用于扩大生产,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17.对于低效企业(投产三年后亩平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启动查处程序,通过追缴出让金、调整规划、收储收回等手段,督促企业加快投资履约,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五、加强企业风险管控
18.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科技工信局会同市金融办、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食药工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日常运行经营行为的风险防控,及时摸清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企业风险状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19.高新区内的企业在办理各类不动产(动产)登记、抵押、法人变更、股权变更、股权质押等各类企业登记信息事项时,由高新区管委会全程代办,提供一站式服务。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对照投资协议严格审核,未达到约定的投资金额、投资强度和税收回报标准的,须在投资方履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0.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实施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