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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食药工质处字〔2017〕第65号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8-16  阅读次数:292  字体:[ 小 中 大 ]
  • 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食药工质处字〔2017〕第65号                                             

    当  事  人:湖南德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津市喜康店

    负  责  人:刘童

    地      址:津市市白衣镇白衣庵居委会农贸市场内

    营 业 执 照:91430781MA4LIUHB9B

    2017年6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手货架上存放有江西赣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4)第0007号,生产批号为:20161002,产品规格为:60mg/瓶的捷源牌狼毒喷脚王喷剂1盒,外包装标示:“适用范围:用于局部皮肤的抑菌、保洁、除臭。如:手癣、脚癣、头癣、体癣、股癣、疥癣、脚气及湿疹、蚊虫叮咬等”,涉及药品适应症的内容。经我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捷源牌“狼毒喷脚王喷剂”是2017年4月初从常德桥南购进,共购进20盒,每盒进价13元,售出19盒,每盒售价为15元。违法所得为38元,货值金额为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上述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非药品,包装标示药品适应症内容的事实;

    2、2017年6月23日的现场笔录一份,确定当事人经营地址和现场经营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包装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事实;

    3、2017年6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当事人经营包装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事实和该产品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7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标有“手癣、脚癣、头癣、体癣、股癣、疥癣、脚气及湿疹”内容的消毒产品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经营在包装上标注药品适应症内容的非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00元,涉案的非药品仅1种,符合《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七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合格的产品1盒;

    3、没收违法所得38元;

    4、罚款4000元。

    合计罚没403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津市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2068052500242)。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见附页)

     

     

    津市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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